CNAS-RL05-2008 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規則
時間:2019-04-24
CNAS-RL05-2008 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規則
本標準被CNAS-RL05-2016代替
1.1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英文縮寫:CNAS)是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并授權,統一負責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等認可及相關工作的國家認可機構;遵循的原則是:客觀公正、科學規范、權威信譽、廉潔高效。
1.2 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授權CNAS 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準則,統一實施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工作。
1.3 CNAS 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準則采用《實驗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和《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適用的明確規定;CNAS 對實驗室生物安全評價范圍僅限于CNAS 認可準則的要求。
1.4 CNAS 應對通過認可的實驗室頒發相應防護級別的認可證書。獲得CNAS 認可的實驗室還應依據國家其他相關規定申請開展實驗室活動的資格。
1.5 認可程序是CNAS 認可工作公正性和規范性的重要保障,CNAS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1.6 本規則是CNAS 認可活動的程序規則,適用于CNAS 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體系運作的程序,包括認可條件、認可流程、變更、暫停、恢復、撤銷、注銷認可以及已認可機構的權利和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