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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和產品目錄的公告(認監委2011年第23號公告)

時間:2011-10-09

  根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2011年第142號國家質檢總局令),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實施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的產品目錄》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需驗證HACCP體系的產品目錄》,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實施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的產品目錄》和《衛生注冊需評審HACCP體系的產品目錄》同時廢止。

  附件:1.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

  2.實施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的產品目錄

  3.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需驗證HACCP體系的產品目錄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條 為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衛生管理,提高食品的安全衛生質量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食品衛生通用規范》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要求。本要求是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在食品安全衛生方面的一般性原則和規定。

  第二條 申請出口備案的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以下簡稱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依照國家和相關進口國(地區)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衛生標準進行生產、加工、儲存、運輸等,并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一)承擔食品安全的主體責任;

  (二)建立和實施以危害分析和預防控制措施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并保證體系有效運行;

  (三)保留食品鏈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產品的可追溯性;

  (四)配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衛生質量管理人員;

  (五)評估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人為故意污染風險及可能的突發問題,建立預防性控制措施,必要時實施食品防護計劃;

  (六)建立誠信機制,確保提供的資料和信息真實有效。

  第三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并有效運行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并達到如下要求:

  (一)分析產品的來源、預期用途、包裝方式、消費方式及產品工藝流程等信息,識別食品本身和生產加工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影響食品安全衛生的關鍵工序,應制定明確的操作規程,保證控制有效、及時糾正偏差、持續改進不足,做好記錄;

  (二)建立并有效執行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合格供應商評價程序;

  (三)建立并有效執行食品加工衛生控制程序,確保加工用水(冰)、食品接觸表面、加工操作衛生、人員健康衛生、衛生間設施、外來污染物、蟲害防治、有毒有害物質等處于受控狀態,并記錄;

  (四)建立并有效執行產品追溯系統,準確記錄并保持食品鏈相關食品安全信息和批次、標識信息,實現產品追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五)建立并有效執行產品召回制度,確保出廠產品在出現安全衛生質量問題時及時發出警示,必要時召回;

  (六)建立并有效執行對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標識、記錄、評價、隔離和處置等內容;

  (七)建立并有效執行加工設備、設施的維護程序,保證加工設備、設施滿足生產加工的需要;

  (八)建立并有效執行員工培訓計劃并做好培訓記錄,保證不同崗位的人員熟練完成本職工作;

  (九)建立管理體系內部審核制度,持續完善改進企業的安全衛生控制體系;

  (十)對反映產品安全衛生控制情況的有關記錄,應制定并執行標記、收集、編目、歸檔、存儲、保管和處理等管理規定。所有記錄應真實、準確、規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四條 列入必須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驗證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范圍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HACCP體系及其應用準則》的要求建立和實施HACCP體系。

  第五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保證其生產和管理人員適合其崗位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入生產區域應保持良好的個人清潔衛生和操作衛生;進入車間時應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服、帽和鞋應消毒并保持清潔衛生;

  (二)與食品生產相關的人員應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凡出現傷口感染或者患有可能污染食品的皮膚病、消化道疾病或呼吸道疾病者,應立即報告其癥狀或疾病,不得繼續工作;

  (三)從事監督、指導、員工培訓的衛生質量管理人員,應熟悉國家和相關進口國(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標準,具備適應其工作相關的資質和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六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廠區環境應避免污染,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業選址應遠離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其設計和建造應避免形成污垢聚集、接觸有毒材料,廠區內不得兼營、生產、存放有礙食品衛生的其他產品;

  (二)生產區域宜與非生產區域隔離,否則應采取有效措施使得生產區域不會受到非生產區域污染和干擾;

  (三)建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并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料、輔料、成品、化學物品和包裝物料的儲存設施,以及污水處理、廢棄物和垃圾暫存等設施;

  (四)主要道路應鋪設適于車輛通行的硬化路面(如混凝土或瀝青路面等),路面平整、無積水、無積塵;

  (五)避免存有衛生死角和蚊蠅孳生地,廢棄物和垃圾應用防溢味、不透水、防腐蝕的容器具盛放和運輸,放置廢棄物和垃圾的場所應保持整潔,廢棄物和垃圾應及時清理出廠;

  (六)衛生間應有沖水、洗手、防蠅、防蟲、防鼠設施,保持足夠的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保持清潔、無異味;

  (七)排水系統應保持暢通、無異味;

  (八)應有防鼠、防蟲蠅設施,不得使用有毒餌料;不宜飼養與生產加工無關的動物,為安全目的飼養的犬只等不得進入生產區域;

  (九)生產中產生的廢水、廢料、煙塵的處理和排放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車間及設施均應設置合理,易于進行適當的維護和清洗,與食品接觸的物品、裝置和設備表面均應保持清潔、光滑,以合適的頻次進行有效清洗和消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間的面積、高度應與生產能力和設備的安置相適應,滿足所加工的食品工藝流程和加工衛生要求;車間地面應用防滑、密封性好、防吸附、易清洗的無毒材料修建,具有便于排水和清洗的構造,保持清潔、無積水,確保污水從清潔區域流向非清潔區域;車間出口及與外界連通處應有防鼠、防蟲蠅措施;

  (二)車間內墻面、門窗應用淺色、密封性好、防吸附、易清洗的無毒材料修建,保持清潔、光滑,必要時應消毒,可開啟的窗戶應裝有防蟲蠅窗紗;

  (三)車間屋頂或者天花板及架空構件應能防止灰塵、霉斑和冷凝水的形成以及脫落,保持清潔;

  (四)車間內應具備充足的自然或人工照明,光線以不改變被加工物的本色為宜,光線強度應能保證生產、檢驗各崗位正常操作;固定的照明設施應具有保護裝置,防止碎片落入食品;

  (五)在有溫度、濕度控制要求的工序和場所安裝溫濕度顯示裝置;

  (六)車間應具有適宜的自然或機械通風設施,保持車間內通風良好。進排風系統在設計和建造上應便于維護和清潔,使空氣從高清潔區域流向低清潔區域;

  (七)在車間內適當的地點設足夠數量的洗手、消毒、干手設備或者用品、鞋靴消毒設施,洗手水龍頭應為非手動開關,必要時車間還應供應用于洗手的適宜溫度熱水;

  (八)設有與車間連接并與員工數量相適應的更衣室,不同清潔要求的區域設有單獨的更衣室,視需要設立符合衛生要求的衛生間,更衣室和衛生間應保持清潔衛生、無異味,其設施和布局應避免對車間造成污染;

  (九)車間內宜有獨立區域用于食品容器和工器具的清洗消毒,防止清洗消毒區域對加工區域的污染,清洗消毒設施應易于清潔,具有充分的水供應和排水能力,必要時供應熱水;

  (十)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和容器(一次性使用的容器和包裝除外),應用耐腐蝕、防銹、防吸附、易清洗的無毒材料制成,其構造應易于清洗消毒,擺放整齊并維護良好;

  (十一)盛裝廢棄物及非食用產品的容器應由防滲透材料制成并予以特別標明。盛裝化學物質的容器應標識,必要時上鎖;

  (十二)應設有充分的污水排放系統并保持通暢,應設有適宜的廢棄物處理設施,避免其污染食品或生產加工用水;

  (十三)原輔料庫應滿足儲存要求,保持衛生和整潔,必要時控制溫度和濕度;不同原輔料分別存放,避免受到損壞和污染。

  第八條 生產加工用水(包括冰、蒸汽)應確保安全衛生,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屬于城市供水的,應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每年檢測并取得官方出具的檢測合格證明;

  (二)屬于自備水源的,應在使用前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檢測合格;使用中應至少每半年檢測一次并取得官方出具的檢測合格證明;

  (三)進口國(地區)對水質有明確要求的,按相關要求執行;

  (四)儲水設施、輸水管道應用無毒材料制成,出水口應有防止回流的裝置。儲水設施應建在無污染區域,定期清洗消毒,并加以防護;

  (五)非生產加工用水應在充分標識的獨立系統中循環,不得進入生產加工用水系統。

  第九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性,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原輔料特性,應避免其初級生產過程中受到環境污染物、農業投入品、化學物質、有害生物和動植物病害等污染;

  (二)應采購、使用符合安全衛生規定要求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要求供應商提供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并對供應商進行全面評價;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輔料,應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三)二次加工的動物源性原料應來自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

  (四)不改變食品性狀或僅進行簡單切割、不使用其他物理或化學方法處理食品的分包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其原料應來自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

  (五)進口原輔料應提供有效的出口國(地區)證明文件及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檢驗合格證明;

  (六)應建立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其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經進廠驗收合格后方準使用;超過保質期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得用于食品生產,非食品用途的物質不得用于食品生產;

  (七)應依照國家和相關進口國(地區)標準中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過程應防止交叉污染,確保產品適合消費者食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工工藝應設計合理,防止交叉污染;根據加工工藝和產品特性,通過物理分隔或時間交錯,將不同清潔衛生要求的區域分開設置,控制加工區域人流、物流方向,防止交叉污染;

  (二)根據加工工藝、產品特性和預期消費方式,控制加工時間、產品溫度和車間的環境溫度,保證溫度測量裝置的準確性并定期進行校準;

  (三)應對速凍、冷藏、冷卻、熱處理、干燥、輻照、化學保藏、真空或改良空氣包裝等與食品安全衛生密切相關的特殊加工環節進行有效控制,應有科學的依據或國際公認的標準證明該環節采取的措施能夠滿足安全衛生要求;

  (四)建立并有效執行生產設備、工具、容器、場地等清洗消毒程序,班前班后進行衛生清潔工作,專人負責檢查;

  (五)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觸地面;對加工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產品和廢棄物,用有明顯標志的專用容器分別收集盛裝,并由專人及時處理,其容器和運輸工具及時消毒;

  (六)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料不得對產品及車間衛生造成污染;

  (七)內外包裝過程應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時內外包裝間應分開設置;用于包裝食品的內、外包裝材料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并保持清潔和完整,防止污染食品;再次利用的食品內外包裝材料要易于清潔,必要時要進行消毒;包裝標識應符合國家和相關進口國(地區)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包裝物料間應保持干燥,內、外包裝物料分別存放,避免受到污染。

  第十一條 出口食品的儲存、運輸過程應衛生清潔,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儲存庫應保持清潔,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蠅蟲設施;庫內產品應有明顯標識以便追溯,并與墻壁、地面保持一定距離;庫內不得存放有礙衛生的物品;

  (二)預冷庫、速凍庫、冷藏庫應滿足產品溫度、濕度控制要求,配備自動溫度記錄裝置并定期校準;定期除霜,除霜操作不得污染庫內產品或造成庫內產品不符合溫度要求;

  (三)運輸工具應保持衛生清潔并維護良好,根據產品特點配備防雨、防塵、制冷、保溫等設施;運輸過程中保持必要的溫度和濕度,確保產品不受損壞和污染,必要時應將不同食品進行有效隔離。

  第十二條 企業使用化學物品應避免污染產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廠區、車間和實驗室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燃油、潤滑油、化學試劑等應專庫存放,標識清晰,建立并嚴格執行化學品儲存和領用管理規定,設立專人保管并記錄,按照產品的使用說明謹慎使用;

  (二)在生產加工區域臨時使用的化學物品應專柜上鎖并由專人保管;

  (三)避免對食品、食品接觸表面和食品包裝物料造成污染。

  第十三條 企業應通過檢測監控產品的安全衛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業如內設實驗室,其應布局合理,避免對生產加工和產品造成污染,應配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檢測人員,具備開展工作所需要的實驗室管理文件、標準資料、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檢測儀器應按規定進行檢定或校準;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抽樣,按照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等對產品進行檢測判定,并保有檢測結果記錄;

  (二)企業如委托社會實驗室,其承擔的企業產品檢測項目,應具有經主管部門認定或批準的相應資質和能力,并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 新技術/新工藝應提供科學的依據或國際公認的標準證明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應用。

  在保證食品安全衛生的前提下,必要時可按傳統工藝生產加工產品。

  第十五條 本要求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2:      實施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的產品目錄
     附件3: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需驗證HACCP體系的產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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